历时五年,捷豹路虎胜诉外观专利之争,江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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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历时五年,捷豹路虎胜诉外观专利之争,江铃陆风X7专利最终无效

IPRdaily导读:1月8日,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铃控股旗下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陆风E32即江铃控股于年推出的陆风X7,是陆风汽车首款中高端SUV车型。上市后,陆风X7因其外观造型同路虎揽胜极光SUV车型相似而引起争议。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江铃控股于年11月6日为陆风X7申请了名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据了解,授权公告日为年4月23日,专利权人为江铃控股。

年7月,针对上述专利,路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从整体上观察,陆风X7外观专利与揽胜极光的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宣告陆风X7外观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这次决定,江铃控股后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结果,法院认为陆风X7多个细节组合足以对汽车整体外观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要求专利复审委撤销无效宣告。

专利复审委上诉后,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有误,上述专利与揽胜极光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X7外观专利无效。

年12月16日,江铃控股的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驳回,最高法认为,X7外观设计同揽胜极光并无明显区别;此外,揽胜极光的“悬浮式车顶设计”构成其独特设计特征。

至此,双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告一段落,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已成事实。

附:裁定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军,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格兰考文垂CV34LF惠特利艾比路(AbbeyRoad,Whitley,CoventryCV34LF,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法定代表人:阿曼达?简?比顿(AmandaJaneBeaton),该公司助理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明,北京市高朋(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GabrielMcGovern),男,年9月23日出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居民,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格兰考文垂CV34LF惠特利艾比路(AbbeyRoad,Whitley,CoventryCV34LF,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电。

再审申请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简称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铃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对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认定错误。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并没有扩大到需要具有专业设计能力的标准。因此,属于汽车设计专业知识的内容并非一般消费者应当具有的常识,并且,一般消费者在没有设计启示的情况下,不具备将单独分离的设计要素进行结合和扩展,做出具有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的设计能力。二审判决将属于汽车专业设计师的内容纳入常识性了解范围,以设计者替换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认定错误。2.二审判决没有认可汽车前脸在外观显著性识别方面的优先地位存在错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主视图在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影响权重最大;路虎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献也是将汽车的前脸作为主视图;最高人民法院在在先判决中亦确认汽车的前脸部分对汽车整体设计的影响权重最大。江铃公司提交的证据和生活常识亦均能证明,一般消费者对汽车前脸的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张栗萌

来源:IPRdaily综合AI财经社、中国裁判文书网而成

作者:王灿

编辑:IPRdaily王颖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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