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白癜风 http://m.39.net/news/a_6314286.html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及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民初号二审案号()京73民终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温同奇
法官助理汪 舟书记员郑 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骏,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CV34LF,考文垂,惠特利,阿比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珊·莱斯利·皮尔森,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明,北京市高朋(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博大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董事长。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和JXL的汽车的行为;二、被告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和JXL的汽车的行为;三、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网址为 冯 刚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舟
书记员 郑 帅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